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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八门的银行之间的作用与关系

来源:未知 | 时间:2009-12-11 16:23 | 浏览次数: [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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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八门的银行之间的作用与关系
五花八门的银行之间的作用与关系
---- 试谈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关系人为: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以上6个银行,不可能在一次业务中同时出现。按照各个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之间的作用,一个银行在不同的环节中可充当一个或两个角色甚至两个以上的角色。比如:开证行在接受申请人要求时开出信用证,这个时候被称之为开证行,当在付款的时候,开证行又是付款行的角色。当卖方的银行接到开证行的信用证的时候,它要通知出口商(受益人),这个时候被称为“通知行”,当受益人提交所有单证给通知行,通知行审单合格后要付款给受益人,还是这个通知行,但这个时候,通知行的角色就是“议付行”。如果事前开证行还请求通知行保兑,那么通知行又充当了“保兑行”,通知行还可以充当“偿付行”。只要让银行做事,银行都愿意,因为它每做一笔业务,都要收取一定的业务费。所以开银行,很能赚钱。纵观世界各地高楼大厦,一是银行二是保险公司三是大型超市。
 
    下面看看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A、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行、外贸公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B、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OPENING 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和费用。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但是开证行在凭索汇电向其索偿票款,或付款行仅凭汇票索汇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偿付行仅凭索汇证明信/电付款的情况下,当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不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并且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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